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是中方和外方合资企业,现外方将股权平价转让给另一个外方(只实收资本按注资时的金额平价转让),转让方系非居民企业,现税务局要公司上缴股权转让业所得税,问一下怎么样少缴或不缴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在股权转让时,转换为资本利得,对资本利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见以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698号
三、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投资企业有未能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2、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