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为苏州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请问:1、关联方企业为我公司代垫的物流费(如进口货物的快递费、包装费等)、差旅费,关联方直接垫付后开具发票给我们(随附代垫费用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入账,那我们在国税、地税局是否要做合同登记,支付这些款项时是否也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
2、我公司每年都会从欧洲总部分摊韩国销售办事处(关联方企业)的一部分管理费(如房租、差旅费等日常开支),都会代扣代缴相关所得税、营业税等后支付给总部。如果韩国销售办事处直接将这些费用交于我们入账,请问我们需要签订这些费用的合同吗?是否还是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后才能支付这些费用?
3、请问是否有相关的红头文件详细列明哪些收入、费用支出应该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哪些费用不需代扣代缴相关税费?
以上问题请老师帮忙解答一下!非常感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一般建筑企业建筑施工才需要做合同登记,不需要登记,不需要代扣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除非是支付给国外的企业)
2、需要签订合同;是的,只要支付国外就需要代扣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扣缴时间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一百零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财税【2008】130号,缴纳预提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不得扣除缴纳的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