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
我单位为外资企业,在未成立工会之前,我公司按工资总额的2%计缴工会经费,现已成立工会经费,只按照工资总额的1%计缴工会经费,请问:我们仍按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缴纳1%,另外1%用于职位的各种活动、福利补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果没有这些活动没有发票,是否能税前扣除?如果给员工发现金或是物品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员工个人所得税?烦请给出相关规定,谢谢!计提工会经费是是否应借管理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成文日期:2010-11-09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没有合法的票据不能扣除。3.发放现金实物补贴需要缴纳员工个人所得税。4.分录对,现在一般不提倡计提,按实际发生核算。计提未实际发放的需要调增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