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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残值率的确定

2011-08-18 12:34:16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



请问: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实施,由于内外资并轨,新税法也没有规定统一的固定资产残值率,强调由企业自己合理确定,那么,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将原执行的固定资产残值率由原来的10%变更到合理的范围?能否变更,需要那些手续?,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可以变更,没有要求手续一般合理范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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