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您好!我是一家煤矿企业,2006年,我矿井下煤田接续,需要开展压煤村庄搬迁工作,整体搬迁两个村庄,因此,我们与汶上国土局签订了一个划拨土地协议,为两个村庄征得了一块居住用地,支付了有关费用,协议注明交付土地使用权,但是我们并未取得土地使用证,而且,我们把建设用资金拨付给乡里,由乡里与村民协商搞好建设,本年度税务检查中,税务人员认为这块地是我们自己的,应该缴纳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建好房屋后给居民回迁用缴纳营业税,请问这样结论,合理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是的,合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进 一步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说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相 关税法精神,所谓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该包括以无偿使用、有偿使用等方式占用集体土地并在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所以,A公司所租赁集体土地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就应该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不符合就不需要缴纳(但前提要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