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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计提依据

2011-08-22 19:43:02
提出如下问题:
根据地税局通告,从8月1日起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1%申报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企业有内销及出口销售,那么请问企业的水利建设基金计税依据是否包括免抵退税额?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无明确的文件规定。参照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包括免抵额,不包括退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

2005-02-2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明确如下:
一、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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