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出口货物的货款,客户因质量问题直接扣款
1 出口退税如何申报
2 差额部分是否需补充增值税
3 外汇核销是否有问题
4 帐务如何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因企业给予外方折扣,少收回外汇,若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外汇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办理退税。
若企业不能取得外汇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问题给予外方的销售折让,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应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本期(月)发生的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按应冲减的营业收入,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退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
因此,对于本期给予外方的销售折让,会计上应冲减营业收入。
相应出口销售折让的“免抵退”税处理,请咨询主管退税机关(有的省份会要求开具红字出口发票,进行负数申报,并写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