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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分公司税务注销问题

2011-08-23 12:18:26
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我司正在办理贵阳分公司注销手续,税务检查提出两个问题:1)贵阳分公司帐面尚有存货,为原来总公司调拨过去准备销售的,现在存货实物已全部调回总公司、但分公司帐面还有余额,税务局要求缴纳增值税;2)贵阳分公司帐面有与总公司的内部往来贷方余额200万元,为总公司给贵阳调拨存货形成的往来和总分公司之间资金调拨形成的往来,税务要求在当地交纳所得税。请问专家当地税务局的处理意见是否合理、依据什么税收规定?对于我司来讲,若不在当地交税,有什么解决方案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注销分公司:
1)、企业所得税:由于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固定资产、不动产的法律属性归母公司,故国税函[2008]828号 文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2)、由于增值税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增值税作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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