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年限,会计折旧有残值税法无,会计有减值准备税法无.
我司会计与税法间三方面的不同导致我司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折旧比税法折旧少,请问我司可否税前调减?
若不能,可否给出相关的具体法规依据,多谢!
(急,电话一直打不进去,麻烦老师今天给予答复,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一般这种情况不做调整,因为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是企业的最低折旧年限,除非是税法的折旧小于会计的折旧才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