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你好:我想请教一个问题,我公司有一吊车部份报废(如:吊车因损坏报废了,费用占70%,他的梁还在留用占30%费用)又购买了新的吊车替换,请问我能把原资产的净值交并入到新的资产一起验收吗?
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关于房屋、建筑物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适用于以上资产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第四款明文规定为: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故不用套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文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2、作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处理,大修理支出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六十三 号)规定: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