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一般增值税纳税人,2009年8月购进8条生产线,因设备款一直没有付完,供货方一直未给我司开具发票,直到2011年6月才给我司开具了8条生产线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8条生产线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司可以认证抵扣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新增值税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一般纳税人2010年1月1日以后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以下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1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