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问题:我司是工业生产型企业,主营应税消费税中低端产品,内销销售给关联销售公司,有自营出口产品,出口配置偏高,成本高出内销产品1000元以上,出口销售价格>内销价格,但毛利率相近。其中:内销销售公司的业务:
现有处理方法:按一步到位价2500元净价(即提货时价格3000元,减去返利500元后按净价)开具在销项发票上;销售公司再按2700元(3200元价格-500元返利)销售给代理商
没有按:产品3000元、返利500元分行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
2、税务人员的处理方式:以上业务,税务人员认为生产公司销售价格2500元偏低,(说按征管法关联交易价格2500元明显偏低,有权核定销价),要求我们提供生产公司成本、销售公司销售价格、并要求举证说明自己价格不偏低,不然就核定销售价格。
请问:
1、销售价格减去返利属真实净销价,如何解释,才可以避免销价被核定?
2、以后此类业务如何正确处理,才可避免风险?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如果销售给关联公司的价格与销售给非管理公司的价格差异较大,税务机关有权利做出调整。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