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企业销售货物,在单台货物开具发票的价格基础之上,按月加价收取“市场管理保证金、月度任务保证金、年度任务保证金”等项目(按当月提货量和单台保证金标准计算收取)。经考核,“市场管理保证金和月度任务保证金”在次月退还,“年度任务保证金”在次年一季度内退还。对于上述所收取的保证金售货方与购货方之间签订有“保证金协议”,明确了保证金收取、考核和退还的方法,售货方对未退还的保证金结余部分,作为了价外收费,计算并交纳增值税。
请问:
1、上述做法,是否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违反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将其当月收取的保证金视同为价外费处理或被认定违反了其他规定。
2、对于“未退还保证金”的处理:
(1)售货方是否可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如可以开具发票,应开国税发票还是地税发票?
(3)如开具国税发票,对方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发票内容是否可以开具“保证金”或“价外费”,如不能开具“保证金”或“价外费”,应开具什么项目?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是的。
2、售货方是应当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价外收费或保证金都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那你就不用与货款一起收取,单独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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