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按税法规定08年以前分红外方免预提所得税.08年后向非居名企业分红缴10%预提所得税.如果我们把08年后外方分红汇给外方在国内成立的居名企业,这家企业和我们没有关系.但和我们的外方投资者是一个人.是否缴纳预提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外方如果是个人股东,不缴纳预提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也是免征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