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司是一家生产型外商独资企业,因业务需要出口货样广告品,报关时已注明货样广告品A,因不收汇,也未作税务申报和记账处理。
近期,税务局提示,此业务须作免税申报(流转税),但应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
以后我司如何确定收入,是会计当期就记营业收入吗?还是汇算清缴时调整视同销售。
请老师给与指导,并提供相关规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出口时借:销售费用,贷 :存货;年末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栏同时调增收入价格和成本金额。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0-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