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客供)不作价设备进口时从2009年开始要征进口增值税。我司2010年有进口一套模具,当时已经缴纳过进口增值税。该部分的进口增值税是不是不允许抵扣。如果提前解除监管,海关说还要缴纳进口增值税,不知道这部分的进口增值税是什么意思。该部分的进口增值税能否抵扣。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请看考下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58号)的规定,根据海关进口货物减免税管理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应当由海关在一定年限内进行监管,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为保证税负公平,对于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