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1999年成立的外资比例低于25%且营业执照中也注明外资比例少于25%,国税函[2003]422号号中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便于各地准确理解和贯彻落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现就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低于25%企业)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适用税制问题。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 关于税务登记问题。外资低于25%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以上,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4月18日 颁布
其中提到是:“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文中规定执行,由于我公司是1999年成立的,是在发文之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我公司不适用该文,即我公司人享受外资企业税收待遇
另上文提到的“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具体指的是那些情况。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 2003年国税函只是明确下执行的尺度,《公司法》也明确规定外资的持股比例。你公司1999年成立也参照执行。
2、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特殊情况,具体请示,具体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