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
(1)我司当地税局要求“发出商品(即货已发出尚未开票)要当月交纳增值税”。
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第三点: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请教:如果合同上有约定的收款期限,如上60天内,那企业在发货当月就不需申报增值税?
(2)企业在筹办过程中,公司名称还没定,董事以个人名义租赁一间办公室,所交纳的印花税(税票上的纳税义务人为董事个人)可否在公司成立后作税前扣除?
(3)公司为高管租赁高级宿舍,合同约定税费由公司承担。请问:由房东在当地(外市)交税的税票(税票台头是房东),企业可否可作税前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 在没有开发票的情况下,您的理解正确。
2、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但费用扣除需要是公司名称。
3、为个人负担的房租及相关费用,按工资性质处理,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