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8月我司新进一批员工,发放了安家费。其中10人因种种原因,劳动合同转为和我司的母公司签订,同时安家费计入当月工资一并在母公司工资系统中代扣个人所得税,但此10人的安家费用由我司支付,当时的账务处理是:借:其他应收款-备用金-人力部人员,贷:库存现金。请问这种情况,我司在账务处理和个税扣缴方面还应做什么相关处理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请问支付安家费时如果这些员工与已与你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你公司工作,该费用你公司应该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与你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转由与母公司签订,你公司收取的“安家费”为补偿性质的费用,而不应该作为与母公司的往来处理。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因为不是你公司的职工,肯定无法在你司的工资系统里扣除个税。个人认为这笔费用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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