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总公司在各市注册的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以及独立注册的公司,但是由于资金都是统一由总公司拔款,这样导至往来挂的越来越大,是否有相关条件可以处理这部份挂帐。另外,是不是由分公司列明所有费用,并且双方盖章,这样就可以把费用入到总公司??请给于指点,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分公司与总公司应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可以把费用入到总公司。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独立法人企业之间的费用不能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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