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A公司是浙江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需向境外支付IFC贷款的律师服务费(劳务发生在境外)。3万美元以下不需到税务机关办理不予征税证明。请问,A公司在国内需要交营业税吗?税法依据是什么?
另外,请问财税【2009】111号文第四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该如何理解呢?请明示。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要交营业税。财税【2009】111号文第四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如果不属于上述不征营业税的范围,只要支付单位在境内,均需代扣代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