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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商品报废事项(急!急!急!)

2011-09-15 23:09:34
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

  您好!

我公司生产A产品,同时生产B产品的附属产品。均通过库存商品核算。现由于B产品长期滞销积压,B产品已堆积如山。早期的产品已变质无法销售。现向税务部门申请报废,说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并需要中介机构的鉴定报告。由于进项转出金额和鉴定费用较大,我公司想以超低价处理,销售价格远远低于成本价(不足1%)

请问专家:

1.超低价处理已变质的库存商品产生的损失可否税前扣除,是否需要报主管税务机关报批?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能否提供相关文件?

2.这类库存商品由于滞销导致的变质,是否算非正常损失?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果报废,是否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请提供相关税收文件。

3.如果我们将B商品改做公司修路用,是否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和所得税?如果送给其他公司修路用是否也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和所得税?有相关文件予以解释吗?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2、推荐以下地方性文件供参考:
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8〕1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各地陆续反映一些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一)纳税人对存货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计价,每期期末因存货账面价值低于市价而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1、产品自用与修路、赠送涉及增值税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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