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不好意思,老师,对财税[2005]25号文件不是很理解。是不是说从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也就是说增值税申报表上的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计提城建及附加。是这样理解吗? 还有一个疑问是从2005年1月1日起只是对当期免抵税额部分计提地方教育费附加的(1%)。而从2010年12月1日起城建税5%,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是这样吗?还有相关文件吗?请你解答,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第一问的理解正确,第二问是从2005年1月1日起城建税5%,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这三个税种或附加是流转税的附加,随同主税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