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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息垫款给职工是否应代缴个税

2011-09-20 13:02:09
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提供的2600万元生活基地热款无息垫款给职工,是否应计入职工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应计入职工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应代扣代缴个税。公司为员工发月饼须代扣代缴个税。 相关行利息支出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因借款给职工的利息收入需计缴营业税及附加.
专家回复
是的,只要是符合规定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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