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国税局要求该笔工资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如何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税务局的要求是有道理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只能与税务协商,把个人所得税和滞纳金交了以后还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