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公司很多年前(超5年以上)与境外某公司合作,欲将公司产品销售给对方,也收到对方的预付款项(外币),但因种种原因公司没能正常供货,账上一直挂有对方的预付货款。目前公司想通过支付人民币现金偿还对方部分债务,想问我们这样做会有什么样的税务风险及财务风险?税法及税收政策有相关的规定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1、税法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可以偿付的应付款项,应直接偿还给境外某公司。
3、支付人民币偿还给境外某公司是否可行,请咨询中国银行。
4、现金偿还债务不符合国家有关现金使用的规定,且举证是偿还给境外某公司的债务难度大。会有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