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有建安资质,现承建一个仓库,具体施工范围包括:房屋基础、周边场地硬化、钢结构加工制作、安装,彩板围护、钢棂条、岩棉等材料采购、安装;对于仓库钢结构价格给了一个综合单价,包括钢结构制作、底漆、现场安装等施工费用,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这个合同是缴纳增值税吗?能分别计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销售自产的货物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的劳务缴纳营业税,开具营业税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外购的货物的行为,开具营业税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