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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 该文件部分失效 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样式及填写说明附后)的经营单位,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购货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加工业务的单位为同时持有《许可证》影印件及《证明单》的经营单位加工金银首饰,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委托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三)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