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我公司针对供应商配件质量问题对供应商进行了索赔,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同时又另外对供应商进行了罚款,请问这部分罚款在税务上应如何处理?是否要进项转出?能否提供相关文号?很急,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应当由供应商开具红字发票,您方冲减成本及进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商业企业不出具发票,应由供货方出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取方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冲抵当期已销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