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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问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

2011-09-28 16:22:23
提出如下问题:
续133154,请老师给我法规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抱歉上次回答的不对。新的个税已变。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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