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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材料和自制产成品是否需要进项税转出

2011-10-07 11:42:48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您好!我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以生产销售小家电为主的生产性企业,材料既有进口也有国内购买的,产品大部分出口,也有小部分内销,出口主要是以进料加工的模式出口。请问以下情况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1.报废免税进口的材料:生产损坏的报废,仓存时间过长的报废,客户取消订单的报废。

2.报废国内购买材料:生产损坏的报废,仓存时间过长的报废,客户取消订单的报废。。

3.报废产成品:生产损坏的报废,仓存时间过长的报废,客户取消订单的报废。。

如果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则计算转出进项税的基数是什么?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都不需要进项税转出。只有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才需要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仅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取消了自然灾害损失和其它非正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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