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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2011-10-08 08:43:57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公司有两位外籍人员,公司每月为其支付的工资为不含税收入,在计税时需要先将其返算为含税收入。因个人所得税扣除额及级距变更,现向老师提出如下问题:

1.请问变更后的外籍人员费用扣除数还是4800吗?



2.将不含税收入返算为含税收入的级距、速算扣除额及税率的表格?

3.正常的计税级距、速算扣除额、税率表格?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外籍人员没有变动,还是4800元。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成文日期:201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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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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