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我司新购入一项土地使用权,使用权类型为出让。2011年8月取得了土地使用证,但相关的出让合同是2010年签订的,截止目前还未进行开工建设。请问我们是否应在今年10月申报交纳土地使用税?对于还未实际使用的土地,有何税收优惠?还涉不涉及应交纳其他税费?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8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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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