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方因质量事故对客户的赔偿款,为了能够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会由客户已维修费的名义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方。因赔偿金额较大(假设3000万),这样就会产生约500万的进项税。请问:
1. 这么大的一笔增值税进项税(500万)是否可以进行抵扣,是否有风险?
2. 若进项不能抵扣,请问应该如何处理,以使得这3000万赔偿能够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此项业务不属于增值税的项目,不能抵扣增值税。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2.质量赔偿涉及诉讼的需要有法院的判决,和解的需要有和解协议。实际支付对方开具收款证明即可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