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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煤行业按国家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是属于什么行业,是制造业吗?

2011-10-16 13:31:37
提出如下问题:
洗煤行业按国家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是属于什么行业,是制造业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属于生产企业。
从狭义来讲,有实物产品产出的企业应该为生产型企业
从广义来讲,一切社会组织将它的输入转化为输出的过程为生产,也就是说只要有这个过程的企业就为生产型企业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下面是财税2007 104,与您说的完全不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财税〔2007〕10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8-20 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森林消防车辆有关免征车辆购置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第五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7年第一批417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和388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7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二,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159号)附件“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中的5个丰田CA6510B型车辆免税指标(其中,北京市4个、广东省1个)调整为丰田CA6510BE3,上述5个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7年10月31日,过期作废。   附件:1.2007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2.2007年第一批森林消防运兵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专家回复
按制造业。 制造业是指对制造资源(物料、能源、设备、工具、资金、技术、信息和人力等),按照市场要求,通过制造过程,转化为可供人们使用和利用的工业品与生活消费品的行业,包括扣除采掘业、公用业后的所有30个行业。目前,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制造业是我国经济增长的主导部门和经济转型的基础;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托, 制造业是我国城镇就业的主要渠道和国际竞争力的集中体现。 制造业直接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生产力水平,是区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重要因素。根据在生产中使用的物质形态,制造业可划分为离散制造业和流程制造业。制造业包括:产品制造、设计、原料采购、仓储运输、订单处理、批发经营、零售。在主要从事产品制造的企业(单位)中,为产品销售而进行的机械与设备的组装与安装活动,按其主要活动归类包括 01 农副食品加工业   02 食品制造业   03 饮料制造业   04 烟草制品业   05 纺织业   06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07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08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09 家具制造业   10 造纸及纸制品业   11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12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13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14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5 医药制造业   16 化学纤维制造业   17 橡胶制品业   汽车制造 18 塑料制品业   19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20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21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22 金属制品业   23 通用设备制造业   24 专用设备制造业   25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26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7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28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29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30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8〕3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3-06 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六日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五条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七条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八条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第九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同时废止
专家回复
可以和税务局沟通:您们属于流程制造业。
专家回复
是的。
专家回复
只能是理解,可以和税务机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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