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A、B、C公司是汽车4S店,A公司销售给B公司和C公司各20台小汽车,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B、C公司针对这批车辆上了保险、缴纳车辆购置税,领取牌照,并在账上计入固定资产。
问题一、B公司是小规模公司,在购入当月销售5台小汽车,其中一台高于固定资原值,其余4台低于固定资产原值,请问应分别按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
问题二、C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公司,在购入次月销售5台小汽车,其中一台高于固定资原值,其余4台低于固定资产原值,请问应分别按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这里的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二手车交易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抱歉,没有有关旧货定义的税收文件。一般认为旧货为供出售的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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