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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贸易进口原材料退运税务处理

2011-10-27 14:22:57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公司有一批一般贸易进口的原材料,其中部分原材料有质量原因做了出口退运货物处理,请问:

1、针对出口退运原材料这部分的海关在原先进口环节多征收的关税、增值税,可有相关文件规定可以从海关申请退回吗?然后我司再按照退回的增值税做进项税额转出?

2、如果海关不能退回多征收的增值税,我司需要针对退运原材料做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吗?是依据出口退运报关单的金额折合人民币金额除以1.17%作为计税依据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是的,可以退回并转出进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国务院令第392号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一)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二)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还关税的,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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