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您好!
请问我公司受让已使用的国有房产及土地,受让总价2400元,其中房产价值300万元,土地价值2100万,成交书中已注明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我公司账务处理时,土地按40年摊摊,房产按10年计提折旧,请问:税务是否可以按会计账务处理年限进行摊销折旧?有何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房屋、建筑物的最低年限为20年,按10年计提折旧则需作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2、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或法律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