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
请问企业外购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须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请问这个规定的最新文件是几号文?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