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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问题

2011-11-04 13:31:26
提出如下问题:
再请问专家:

外购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只要权属发生转移就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时,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只有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货物才须缴增值税?比如购入烟酒等赠送他人的行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增值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无论是否抵扣进项税,只要发生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均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外购货物用于交际应酬的属于用于个人消费,只需做进项税转出,不计提销项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1、自产自有产品发放福利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交纳增值税,非自产的只需做进项税转出,不视同销售交增值税。
2、发放福利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交纳企业所得税,其中自产货物按售价计算,外购货物按成本价计算 。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0月09日
增值税条例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中的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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