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我公司存在一个问题。我是一家4S店,一共四家4S店在一个院内,而且应该说老板是一个老板,但都是独立法人企业,我们的水费由于刚建店时与自来水公司签合同时是一家公司签的,自来水公司仅对一家开发票,这样我们其他家公司都不能有水费列支,我们可不可以以自制凭证的形式进行账务处理呀。比如水费分割单及其中一家公司增值税发票的复印件呢,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税函[2009]537号文规定,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按转供自来水电处理,转供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你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9]53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