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49号中的
第二条 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所指的独立矿山和联合企业是指什么样的企业。其他单位是指什么单位?包括商业企业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再问请在题号中标明原题号。
2、把握要点: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未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如果被收购方能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则不需要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