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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2011年56号公告

2011-11-24 15:46:43
提出如下问题:
1、我公司的矿产开发过程简介:矿产开发过程也就是生产过程包括采矿生产、选矿生产及其它辅助生产等过程,最终产品是金铜精矿。其中采矿生产主要包括凿岩穿孔、矿岩爆破、场地内(采矿场至选矿厂)搬运矿岩、废石排放等,使用的主要机器设备有潜孔钻机、空压机、装载机、装岩机、挖掘机、电机车、矿车、汽车,消耗的主要材料有火工材料(如炸药)、穿孔材料(如钻头)、柴油、电力、机器设备的配件与材料等,采矿生产的目的是为下一步生产即为选矿生产提供原材料即矿石,当然在采矿过程中会将不能进入下一步生产即选矿生产的岩石搬运到排土场放置(该部分露天采矿的称为剥离、井下采矿的称为掘进废石)。我公司为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将采矿生产过程的部分工作出包给相关公司,其中火工材料、电力、柴油等均由我公司直接提供与承担。

2、根据公告的规定与精神,提出如下问题:

1)承包我公司露天采矿与井下采矿的纳税人是否应为一般缴纳人并缴纳增值税,当然向我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除第2)外;

2)无论是露天采矿还是井下采矿,建筑或施工构筑物的如井下采矿的主要运输井巷、露天采矿的主运输公路等均缴纳营业税,同时相关增值税进项不得抵扣;

3)有关衔接问题:在此之前,承包我公司采矿生产的纳税人均缴纳营业税且是代扣代缴的,因此若现在要求他们按增值税缴纳的话,他们现有的材料、设备等的增值税进项如何处置?是由国税局派人现场清点认定后给予进项抵扣还是采用其它方式?

3、如何理解公告第二条的“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现代的矿山开采过程或说采矿使用的方法均包括爆破、穿孔等,不是古代的人工挖、凿、掘、挑等。因此能否这样理解在矿山的基建过程或目的就是为了形成构筑物的均缴纳营业税,但在正式生产了的或直接为了选矿所需的矿石的,她的采矿生产过程无论是爆破或是其它均应缴纳增值税?对吗?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公司是开采并生产金铜精矿的,所以应当按产品缴纳增值税,至于中间的环节自己单位干的,不用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如果其他公司在这些环节中为您公司提供的劳务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是可以抵扣的。2011年56号公告是指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开采过程中的劳务的征税问题,你单位是自己开采,最终生产产品出售,与此文件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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