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我公司因房屋出租部分给其他单位,但电费发票是由电业局统一开给我公司的,现在我需要开一部分电费发票给租赁方.请问:这部分收入该记入营业外收入还是...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可以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2、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9]53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