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以旧换新的财税细则

2011-11-30 14:36:52
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下,有关以旧换新的财税政策有哪些?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一般货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4号)规定,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