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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费用结余账务处理办法

2011-12-02 16:14:57
提出如下问题:
企业关闭,安全费用结余账务处理办法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6号 有 效 性:
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本公告实施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是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如果预提的这部分安全生产费用未作纳税调整,且企业关闭清算,应调增清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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