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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回迁房的账务处理?

2011-12-06 16:35:25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一家国有企业,一处房产,原值100万,累计折旧50万,账面净值50万元,现在政府动迁此房产,补给企业一处回迁房产(市场价值300万元),另外补给企业50万元现金,请问这个业务财务账务如何处理?涉及什么税收?法律依据都是什么?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依据以下有关搬迁补偿款财务处理规定分析处理:
《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5]12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其有关财务处理规定不明确,不便执行。为此,现就有关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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