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敬爱的老师您好:
2010年发放了2010年之前的工资费用,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这笔费用在2010年之前没有计提依据,在本年度才有,税务局检查不愿意,认为是永久性差异,全额调整,轻问合理吗
恳请回复为盼!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请问:你所指的2010年之前的计提依据为什么?当时未发放的原因?
2、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不涉及税收调整问题。如果入账时注明是补发以前年度的工资,则涉及税收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