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就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进行了规定,请教,具体项目如:贷款贴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等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贷款贴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看是否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的资金拨付文件,文件中是否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及要求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