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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列支

2011-12-19 13:03:53
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是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一部分职工,被外单位托管,这些人员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外单位先支付,然后在跟我单位按劳务费的形式,进行结算, 请问 我们现在如果把这些劳务费在成本列支,没有正规的发票,只有双方认定的规定书,可以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不可以,劳务派遣,需要开具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2003】第016号
(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您好,按 财税【2003】第016号的规定是差额交纳营业税,没有差额不需要交纳,但是需要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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